一、哪些行为涉嫌构成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高于电网企业收费标准收取电费,如以1.5元/度的价格向终端用电人(租客等)收取电费;
在正常电费标准收费的基础上,以电量为基数加收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如以终端用电人用电量为基数收取0.5元/度的管理费等费用,或者把前述1.5元/度电费拆分为电费和管理费两项;
为弥补电费收入损失,以用电服务费、公共用电设施维护费等名义将有关费用纳入电费电价中向终端用电人捆绑收取。
二、如何举报电费违法行为?
拨打12345政府热线、来信来访。鼓励投诉人主动提供具体的房屋租赁地址、收费主体、收费凭证等具体证据,以便执法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
三、违规收取电费将面临什么处罚?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