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医保待遇一览表 | |||||
缴费标准 | 单位在职职工单位部分按缴费基数9%,个人按2%缴纳,实际工资高于最低缴费的按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 ||||
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满足男30年,女25年,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办理医保转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医保费用。 | |||||
报销总额度 | 每年限额75万,基本医保35万+大病保险40万 | ||||
职工普通病门诊待遇 | |||||
门诊类别 | 参保人身份 | 年龄 | 年度起付线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支付比例 |
普通病门诊 | 在职职工 | <45岁 | 100元 | 3000元 | 60% |
在职职工 | >45岁 | 100元 | 3500元 | 60% | |
退休职工 | —— | 100元 | 5000元 | 70% | |
生育保险待遇 | |||||
生育津贴待遇 | 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 ||||
发放天数 | 发放标准 | 待遇类别 | 定额报销标准 | ||
1.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2.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42天;3.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4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围助产、臀围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8.单独实施输卵管结扎的21天;9.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实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 1.生育前已参加石家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3.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 | 自然分娩 | 2000 | ||
难产 | 2500 | ||||
剖宫产 | 3500 | ||||
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 2000 | ||||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 | 800 | ||||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 | 400 | ||||
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 |||||
医疗机构类别 | 职工医保(在职) | ||||
起付线 | 支付比例 | ||||
县区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100元 | 98% | ||
二级医疗机构 | 200元 | 93% | |||
本市市区+省内其它市市区 | 一级医疗机构 | 100元 | 98% | ||
二级医疗机构 | 500元 | 90% | |||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 | 600元 | 85% | |||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 | 900元 | 82% | |||
经备案,转往京津冀以外医疗协议医疗机构 | 1500元 | 76% | |||
自2023年2月10日起,在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京津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看病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执行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相关政策;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药品、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 | |||||
参保职工在市域内中医院医院住院,每次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9% 。 | |||||
退休职工起付线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不低于1% 。 | |||||
职工大病保险待遇(年度最高限额40万元) | |||||
起付线 | 起付线以上费用分段 | 报销比例 | |||
18000元 | 0至1万元 | 60% | |||
1万元以上至2万元 | 65% | ||||
2万元以上至3万元 | 70% | ||||
3万元以上至4万元 | 80% | ||||
4万元以上至最高限额 | 90% | ||||
职工医保慢性病、特殊病待遇 | |||||
项目 | 慢性病 | 特殊病 | |||
病种数量 | 78 | 8 | |||
起付线 | 200 | 0 | |||
报销比例 | 一级90% | 90% | |||
二级85% | 90% | ||||
三级80% | 90% | ||||
慢特病申报流程 | 申报人通过关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搜索“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或登录“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进入“个人网厅”,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申报病种的佐证材料, 申报人携带相关纸质病史资料到所选定门诊慢(特)病认定机构进行现场认定;不能到现场认定的特殊参保人员,线上申报时按相关规定做出个人承诺,由医师直接线上认定。 自认定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可按以上方法自主申报,也可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病历和相关检查等资料送到所在乡(镇)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接受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和网上申报,于每月月初将申报资料送到本县(市)区认定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复审认定,需补充相关检查信息的,由认定医疗机构退回报送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由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知参保人或家属。 | ||||
报 销 限 额 | 费用3000元12种,具体病种为:1.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2.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3.精神障碍;4.系统性红斑狼疮;5肝硬化;6.帕金森氏病;7.重症肌无力;8.骨髓赠生异常综合症;9系统性硬化;10.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1.慢性骨髓炎;12.运动神经元病。 费用2000元18种,具体病种为:1.高血压(3期高危及以上);2.风心病;3肺心病;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心绞痛;6.心肌梗塞;7.慢性心房颤动;8.各种慢性心力衰竭;9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0慢性肝炎;11慢性肾炎;12.肾病综合症;13.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14.癫痫;15.活动性肺结核;16股骨头坏死;1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18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减少症; 2024年1月1日在原31种门诊慢性病基础上增加26种,具体病种及年度支付限额为:费用2000元,具体病种1.短肠综合征;2.银屑病;3.多发性硬化。 费用1500元3种 ,1.干燥综合症;2.强制性脊柱炎;3.皮肌炎。 费用1300元的病种为:溃疡性结肠炎。费用1000元的病种为支气管哮喘。费用900元的病种为骨质疏松症。 费用800的病5种为具体病种为:1.甲亢性心脏病;2.慢性胰腺炎;3.阿尔茨海默病;4.血管性痴呆;5.心肌病(原发性)。费用600元的病种有4种,具体为:1.慢性萎缩性胃炎;2.慢性周围血管病;3.椎管狭窄症;4.腰椎盘突出。费用500的病种8种,具体为:1.皮质醇增多症;2.支气管扩张症;3痛风;4.青光眼;5.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6.消化性溃疡;7.甲状腺功能减退症;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2024年5月10日在原57种门诊慢性病基础上增加21种,具体病种及年度支付限额为:1、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治疗3000 元;2.动脉栓塞2000元;3.动脉硬化闭塞症3000 元;4.硬皮病3000元;5.白塞氏病3000元;6.风湿性多肌痛 2600元;7.多肌炎 3000 元;8.布鲁氏菌病 3000元;9.自身免疫性肝炎3000元;10.非病毒性肝炎类--肝豆状核变性3000元;11.下肢慢性静脉功能不全3000 元;12.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3000元;13.烟雾病1000元;14.颅内/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3000元;15.脑瘫3000元;1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3000元;1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3000元;18.朗格罕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3000元;19.慢性活动性 EB病毒感染3000元;20.骨髓纤维化3000 元;21.肺间质病3000 元。 新冠肺类功能障碍5000元,支付限额不与其他慢性病报销限额合并计算:不设起付线。 备注:患有两种以上的慢性病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最高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 | 1.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 2.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 3.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4.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5.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6.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 7.需门诊治疗的肺动脉高压; 8.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 备注: 1.器官移植医疗费限额;术后第一年6500元/月,第二年术后5500元/月,第三年及以后4500元/月。 2.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支付限额为3万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