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期限: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赣府厅字【2019】94号)规定的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疏)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