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18周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父母或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2、拟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3、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需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共同到派出所签字或提供有效法律委托书。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变更姓氏的,提供与直系长辈血亲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2、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3、因父母离婚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
4、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5、因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7、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此种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