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6万元以下 (含6万元) 的部分,按 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万元 (含10 万元) 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85%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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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基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征缴,统一使用、分级核算,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统收统支。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核算和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