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申请材料及办理地点
事项名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户口申报事项证明材料工作手册》。
受理条件: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征得户主、房主同意。
承诺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2、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4、落户地址手续: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5.落家庭户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
办事流程: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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