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普通护照所需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现场免费拍照)
护照换发还需交验原有效护照原件;护照补发还需提交证件遗失作废声明书。
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还需交验原有效通行证原件;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还需提交证件遗失作废声明书。
三、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还需交验原有效通行证原件;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还需提交证件遗失作废声明书。
四、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一)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学的提交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复印件。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三)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
赴澳门就学的,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出具《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澳门证件的函》原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续期申请信》,或者交验澳门劳工事务局、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五)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赴台湾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一)参加旅游团赴台湾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的,申请“个人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四)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五)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六)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七)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八)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九)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六、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七、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八、“全国通办”
(一)适用人群
“全国通办”适用人群为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业务范围
1.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2.持证申请往来港澳团队旅游签注、往来台湾团队旅游签注。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全国通办”仅限普通护照业务。
(三)受理机构
1.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县级(含)以上公安出入境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2.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在备案地所在市州任一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入境证件。
3.内地居民持证申请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可选择自助办理。
(四)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全国通办”出入境证件的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1.外省非调控地区户籍申请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以及与办证类别相应的证明材料。再次申请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应提交有效的通行证。
2.外省调控地区户籍申请人应按照 “全国版”系统提示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与办证类别相应的证明材料。再次申请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应提交有效的通行证,以及“全国版”系统提示的其他申请材料。
(五)工作时限
“全国通办”出入境证件工作时限为20个自然日。
九、未持有居住证人员跨户籍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有关规定
“全国通办”便利措施吸收涵盖了部分原有异地办证政策,但原有异地办证政策明显优于“全国通办”便利措施的,仍按原有异地办证政策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人群
1.四川省内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居民;
2.在省内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就学的本省非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居民;
3.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居民:
(1)本省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在成都市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在成都就学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受理机构和申请证件种类
1.省内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居民,可以向省内任一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
(1)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商务等业务除外);
(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台定居、个人旅游、乘务、旅游组团社领队1年多次等业务除外)。
2.在省内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就学的本省非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居民,可以向就学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
(1)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台定居、个人旅游、乘务、旅游组团社领队1年多次等业务除外)。
3.本省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向本省户籍居民所在城市的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
(1)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商务等业务除外);
(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台定居、个人旅游、乘务、旅游组团社领队1年多次等业务除外)。
4.成都市户籍人员的外省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向成都市县级(含)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
(1)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商务等业务除外);
(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台定居、乘务、团队游领队1年多次等业务除外)。
5.在成都市就业、就学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向成都市县级(含)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
(1)普通护照;
(2)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台定居、乘务、团队游领队1年多次等业务除外)。
(三)申请所需材料
未持有居住证人员跨户籍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当向所在城市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省内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居民:
(1)居民身份证;
(2)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在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办理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在省内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就学的本省非按需申领护照地区户籍居民: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在学证明;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3.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居民: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省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或载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或亲子鉴定书、父母关系提交其本省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或交验出生证明或载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或亲子鉴定书);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在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办理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在成都市就业、就学的外省户籍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成都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业人员提交)、成都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出具的在学证明(就学人员提交);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有关规定
(一)适用人群
持有合法有效《四川省居住证》的人员(外省户籍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受理机构和申请证件种类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居住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
1.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商务业务除外);
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台定居、乘务、旅游组团社领队1年多次等业务除外)。
(三)申请所需材料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省内按需申领地区16周岁以下未申领身份证的申请人、非按需申领地区户籍的申请人、外省非按需申领地区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交户口簿。在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办理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
出入境证件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普通护照 | 元/本 | 120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补发普通护照 | 元/本 | 120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元/证 | 60 |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一次有效签注 | 元/人 | 15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二次有效签注 | 元/人 | 30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 元/人 | 80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一年(不含)以上两年(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 | 元/人 | 120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两年以上三年(不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 | 元/人 | 160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往来港澳通行证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 元/人 | 240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往来台湾通行证 | 元/证 | 60 | 发改价格﹝2019〕1931号 |
前往台湾签注一次有效 | 元/项 | 15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前往台湾签注多次有效 | 元/项 | 80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十二、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照相(在社会化照相采集点或大厅邮政自助照相点,港澳台二次签注申请无需照相)→预受理取号(预受理并打印申请表)→受理→缴费→取证(或办理邮寄送达)。
办理时限: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赴港澳地区或者台湾地区旅游类签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其他类型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跨户籍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审批时限为20日。
十三、宜宾市因私出入境证件办证点
宜宾各区县出入境详细情况 | ||||
序号 | 区 县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备 注 |
1 | 出入境支队 | 0831-3629088 | 宜宾市叙州区市民中心2楼A区 | |
2 | 翠屏区 | 0831-8958208 | 翠屏区东山路25号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 | |
3 | 叙州区 | 0831-6611310 | 叙州区柏溪街道康宁路1号 | |
4 | 南溪区 | 0831-3334613 | 南溪区德公路91号政务中心 | |
5 | 高县 | 0831-5426818 | ||
6 | 筠连县 | 0831-7724803 | 筠连县惠民街55号 | |
7 | 江安县 | 0831-2634119 | 江安县江安镇南屏大道7号 | |
8 | 兴文县 | 0831-3901252 | 兴文县古宋镇文印街“兴文县公安局集中办证服务中心” | |
9 | 长宁县 | 0831-4622585 | 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129号 | |
10 | 珙县 | 0831-4013532 | 珙县巡场镇安民路34号 | |
11 | 屏山县 | 0831-5720411 | 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西段139号 | |
12 | 三江新区 | 0831-3583915 | 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292号附1号 | 目前可以办理普通护照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申请及赴澳门、香港团队旅游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 |
相关信息来源:宜宾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