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相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南昌市拥军拥属条例》《南昌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联〔2013〕3号)《南昌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洪教基字〔2018〕5号)《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公字〔2018〕58号)《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司人字〔2020〕9号)《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洪办发〔2019〕15号)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高层次人才、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消防救援人员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优待,并在一定范围公示。以上优待人员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另行通知。
(二)根据《南昌市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及管理实施办法》(洪办字〔2016〕27号),对道德模范的子女依据其学区范围,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入学的便利。
(三)来昌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省属事业单位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子女入学工作与政策优待人员入学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省属事业单位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教职工子女就读后尚有空余学位的,在征得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与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将空余学位面向社会设置学区范围划片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