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
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我市新增11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工伤医疗需求,方便参保工伤人员就近救治,经医疗机构申请、南通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评估、社会公示等,现确定将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等11家医疗机构纳入南通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如皋市:
特别提醒: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