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医保报销标准
扬州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1.个人账户划拨;
2.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3.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4.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5.在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6.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1、普通门诊待遇
扬州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政策,已于2023年1月1日实施,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人员),参保人员不需要另行缴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普通门诊以及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的政策范围内(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结算。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
图源:扬州医保,下同
注:上表中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家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
2、门诊特殊/慢性/保障病种待遇
3、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6万元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报销比例支付,报销比例分别为: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6万元以上至30万元部分由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报销比例支付,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92%、二级医院88%、三级医院86%。
4、大病保险待遇
在职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是: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住院(含家庭病床)及门诊特殊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超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
参保职工按省、市规定享受特殊药品政策后,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再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