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24年第四批廉租房限制申请人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第四批廉租房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单身居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1年、2022年和2023 年)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 自然年度(即2023年)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5.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生 活,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共同申 请,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无法单 独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监护人属于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 政部门等非自然人情形的,由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监护证明后可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