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具有当地户籍,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特困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困境儿童;
(4)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退役军人);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6)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8)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
(9)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10)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继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