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灵活就业公积金缴纳条件(最新规定)
此前规定: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已连续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缴纳时长满6个月,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都可自愿参与。
最新政策: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4〕1号)规定的核验方式,为“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现调整为“未以单位参保职工身份设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或虽设立了账户但已停止缴费3个月(含)及以上”。灵活就业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单位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灵缴个人账户与单位个人账户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