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生育保险待遇内容(洛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地方特产2024-03-14 00:35:04未知

洛阳生育保险待遇内容(洛阳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我市女职工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参加职工医保满12个月,可报销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分为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

  按照河南省《关于全面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产前检查费用已与生育医疗费用合并报销,不再单独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为定额: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证的)2150元∕例。这些均包含350元产前检查费用。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

  生育津贴

  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参加职工医保满12个月的,可按照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如果工作变动,参保月份需要重新计算。若女职工在生产时未连续缴满12个月,在孩子1周岁以内缴满12个月,同样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具体来说,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待遇如下:

  1.2020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按照规定产假可享受98天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在增加的90天产假期间,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即合计享受188天生育津贴。此外,难产的女职工可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

  详细内容可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不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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