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房东)须知
1. 房东应主动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主动申报或督促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
2.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出租的房屋必须配备消防“四件套”,线路必须穿管。
3. 出租房屋不得违规分隔搭建后出租,厨房、餐厅、卫生间、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4. 出租房屋不得违规设置超过该建筑规划设计数量的卫生间。
5. 严禁将架空层违规改造为出租房屋。
如有不符合房屋出租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开展自查整改,逾期不自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街道将联合各执法主体依法推进整治工作,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