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政策一览表
地方特产2023-11-02 22:00:21未知
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政策一览表
待遇保障类型 | 病种(具体到病种名称)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普通门诊待遇 | 不限病种 | 无 | 50% | 50元 |
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 | 糖尿病 | 无 | 50% | 225元 |
高血压 | 无 | 50% | 375元 |
住院待遇 | 不限病种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 | 30万元 |
大病保险待遇 | 不限病种 | 15000元 | 第一档 1.5至5万元(含5万元),按照65%报销(注0-1.5万元内金额不进行赔付,只作为达到居民大病保险理赔标准依据);第二档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照80%报销;第三档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按照90%报销;第四档20万元以上,按照95%报销 | 30万元 |
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生育 | 符合规定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1500元。 |
异地就医待遇 | 不限病种 | 1.跨省临时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急诊抢救人员和完成跨省临时就医备案的人员先行自付比例为10%,再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未办理备案的,支付比例为30%。2.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我市就医标准执行;未办理备案的,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30%.3.参保人员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实现省内就医直接结算。4.参保人在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医疗服务协议的医院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执行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5.新生儿未参保期间因病情需要转外住院治疗的,参保后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转诊证明。 | 和住院待遇30万元累计 |
经办中心地址:咨询服务电话:丹凤路与艺文道交叉口南湖市民服务中心B区1号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0315-590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