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加上重庆增加的80天产假,那么重庆产假共178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1.难产(指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128天)。
根据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及128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发生育津贴。
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