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
所需材料(具体材料视情况而定)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4.香港居民身份证
5.离婚登记声明书
6.澳门居民身份证
7.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8.台湾居民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9.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10.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11.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13.离婚协议书
14.2寸单人证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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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