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超过“4050”跨省流动就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如何处理?
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后,跨省流动到非户籍地省份 (或直辖市) 首次参保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应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政策不可以转移到临时账户地。
待到达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不能在临时账户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应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年限及个账本息,转移归集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其他省份或回户籍所在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条件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女性不满40周岁、男性不满5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到达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在浙江省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政策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kTy3oI1eEB7LulxrZKCg_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