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城市低收入(低保边缘)、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主申请人具有主城区城镇户籍,并在主城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家庭在主城区无私有住房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参照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23 年度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3282 元/月);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未租住直管公房等享受住房优惠租金的政府性房产;未婚的单身申请人需年满 30周岁。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主城区范围内;主申请人持有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主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周年以上;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参照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23年度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282元/月);主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含税)的机动车辆;未婚的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具有主城区户籍或主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证: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不满5周年;申请人在主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婚申请人及父母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已婚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房产)且未享受各类政策性优惠住房及财政列支的人才补贴、安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