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一、调整背景
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 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金华市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包括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主要内容
市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包括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由350元/月调整为550元/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由300元/月调整到400元/月,医疗保险补贴由50元/月调整到150元/月。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3年所申请事项为2022年1-12月份期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落实。
四、有关解释
(一)具有金华市区城镇户籍,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
(二)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因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月收入达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