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受理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申请资料。
(2)办理结果受理部门按照规定检查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4)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县住房保障部门。
3、审批
(1)申请材料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符合法定条件要求。
(2)办理结果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4、办结
(1)对准予行政确认的,准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 。
(2)对不予行政确认的,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3)办理结果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保障性住房对象予以登记。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5、送达
出具证明。
办理结果按照规定要求通知或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