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受理条件: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因有特殊家庭困难需要返回内地定居。
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港澳居民定居证明。
注意事项:港澳居民申请办理港澳居民定居证明,须由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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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315-2530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