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具体人数则根据户数来确定:
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
户数在1000至2000户的可以设7人;
户数在2000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
多民族与专职兼职
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
居民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