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人才购房券申领范围和条件:
1.在宁阳县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且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可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后申领人才购房券。
用人单位是指宁阳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市属以上驻宁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医院和学校。企业根据工商注册地确定,工商注册地与纳税地不一致的,以企业纳税地为准。
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国外院校毕业生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博士层次人才应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需取得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入选国家、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的人才,应在我县用人单位正常在岗发挥作用。
3.在我县投资创业但社会保险未在我县缴纳的创业人才(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正常连续纳税6个月及以上的,可申领购房券。
4.未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高管或其他从业者,在我县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及以上的,可申领购房券。
下列情况的不能申领人才购房券:
①已享受泰安市企业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的人员;
②已享受我县其他购房补贴或退役军人购房券的人员;
③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在宁阳县范围内享受过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