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公租房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属普惠性公共服务,市场自发供给不足,需政府政策支持引导。
2.对象不同。公租房保障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不设收入线门槛,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3.责任主体和筹集方式不同。公租房由政府负责提供实物房源和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办法》中主要是4种方式。
4.实施区域不同。公租房覆盖各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
5.准入退出管理不同。公租房有严格的准入、退出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度政策支持,适度约束管理,不同建设方式应有不同的准入退出管理。
6.监测评价不同。公租房应实现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其他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评价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所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