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新的居民户口簿的,符合以下情况,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一)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由户主或户成员及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收回并销毁。
(二)公民居民户口簿遗失的,应当由户主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补领,并签署遗失声明。
户主居于外地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户成员或其他人员代办。
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及时上缴。
(三)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凭该家庭成员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确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内页)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备注相关情况。该家庭成员为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的,可由合法抚养人凭合法抚养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