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地方特产2024-08-17 21:16:51未知

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长房规〔202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快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补贴政策

  (一)贷款购房贴息、购房消费券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使用公积金、商业贷款购买本市主城区、开发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初始贷款金额每年给予1%财政贴息(最高贴息1万元/年),贴息期为3年,按月等额发放。对个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1.5万元/套购房消费券

  在政策执行期内,先出售二手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个人,贷款购房将贴息比例提高至2%(最高贴息2万元/年),一次性付款购房消费券提高至3万元/套。

  (二)进城农民补贴政策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进城农民购买本市主城区、开发区个人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政策自2024年4月22日起,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及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已与市内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灵活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省内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及实际用途为居住的公寓(不含其他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按照博士、硕士、本科8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以旧换新”退税政策。符合《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换购自然人,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二、申领流程

  (一)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贷款购房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时间可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未完成抵押登记的不能享受贴息政策。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业务时录入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账号信息,购房人为引进人才和新增符合安居政策留长就业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的,需同时将引进人才文件、毕业证(或者学信网证明)等相关资料扫描存档。

  房管部门按月校验购房人贷款抵押登记信息,对享受“以旧换新”政策的,还需校验二手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信息。校验通过的,在财政资金到位后将贴息资金按月发放至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

  (二)购房消费券

  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的个人,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长春住房租赁”公众号,注册并登录账号后申请购房消费券(购房消费券仅可申请一类,且仅可申请1张)。“以旧换新”购房消费券还需通过系统对二手住房成交信息校验,符合条件方可申请。申请成功的,可获得购房消费券核销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要输入购房消费券核销码(每套住房仅可核销1张购房消费券核销码)进行合同绑定,绑定后十足抵用购房款。

  对成功核销购房消费券并完成合同备案的,购房消费券资金将在政策执行期结束后按流程一次性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进城农民购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本首页及购房人本人页;

  (2)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农民身份的佐证材料(证明模板见附件2);

  (3)购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4)购房人本人名下一类储蓄卡(填写时应填写开户行全称);

  (5)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1人以上且为共同共有的,需提交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书(共有人同意书模板见附件3)。

  申请人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注册账号信息,填写申请表单,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请,每人仅可提交一次。申请通过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通过短信形式反馈申请人。申请时间可延长至2025年1月31日止,在政策申请期内,申请人可以提交或者修改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购房后,可到房产所在县(市)、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人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购房人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购房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购房人本人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已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人本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凭证;

  (8)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规定

  (一)本细则所称本市主城区、开发区,不包含双阳区、九台区。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未登记确权项目房屋、二手房,以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所称个人唯一新建商品住房,指通过长春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查询,个人名下仅一套生效商品住房登记信息或者网签合同备案信息的住房。

  (三)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通过长春市商品房网签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交易时间以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时间为准。除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政策外,合同签订或者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需自2024年8月15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

  (四)贷款贴息或者购房消费券、进城农民购房补贴、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可叠加享受。在政策执行期内,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仅首次购买的可享受贷款贴息或者购房消费券政策。贷款贴息期内,发生住宅房屋交易或者提前还清贷款的,贴息政策停止。

  (五)贷款购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完成抵押登记时间可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24时。

  (六)本细则“以旧换新”政策中,二手住房及新建商品住房均需座落于本市主城区、开发区内,二手住房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且二手住房原不动产权所有人应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买受人或者买受人之一。个人所得税退税向税务部门申请。

  (七)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进城农民,购房人为1人以上且为按份共有的,每人仅可就按份共有部分申请享受购房补贴,最高补贴额度按照按份共有比例确定。

  (八)本细则中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安家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长春市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长春青年人才城人才公寓补贴等同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已经享受同类政策的,可在申请停发相关待遇后,按要求申报一次性购房补贴。与长春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应届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贴、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等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自2024年4月22日起,申请享受长春市同类政策且低于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差。

  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人本人为毕业5年内在长春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超出时间不予受理。商品住房(含公寓)购买时间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含公寓)购买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对同一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人为1人以上的,原则上只能由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领1次;若2人为夫妻关系,且均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2人可同时申领。

  (九)申请人退房或者申请第一项政策购房合同付款方式由贷款变为非贷款的,需提交撤销申请,如审核通过且未拨付资金的,受理部门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申请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相关资金退回受理部门指定账户。申请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或者抵押登记信息中贷款金额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贷款金额给予贴息。

  (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相关补贴发放及使用出现变更或者调整的,以政府部门相关公告为准。

  (十一)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出现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等),将收回相关补贴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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