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泸州市购房补贴申请指南(2020泸州购房补助政策)

地方特产2023-12-20 19:31:27未知

2024泸州市购房补贴申请指南(2020泸州购房补助政策)

  补助对象

  购房补助对象包括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图片来源:摄图网400192686

  (一)现役军人是指具有现役军籍,正在服现役的军人。

  (二)退役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

  (三)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是指具有泸州市农村户籍的人员。

  (四)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是指泸州市户籍以外的人员。

  (五)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是指从毕业时间起计算未满5年的专科和本科毕业生。

  (六)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的家庭是指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个孩子的家庭;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三孩的家庭是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个孩子的家庭。

  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申请人需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项。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申请补助对象在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的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未经政府同意,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司法拍卖房屋除外,下同)。

  图片来源:摄图网600771968

  二、补助标准

  按照购房款总额(凭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的2%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

  补助申请

  按照申请购房补助房屋属地管理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自愿申请补助,如申请人同时满足多种补助对象身份的,只能以其中一种补助对象类别申请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申请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逾期不受理补助申请。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支付首期购房款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三者需同时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若202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网签备案新建商品住房房源,购房人解除与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后,再次购买同一开发项目新建商品住房的,不纳入购房补助范围。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340501

  审批和发放流程

  申请人可自行或自愿委托开发企业持相关材料到各区(含高新区、自贸区,下同)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购房补助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各区住建部门初审并报各区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各区住建部门将购房补助一次性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提交材料和部门提供材料,个人提交材料由申请人直接向购房补助受理窗口提交,部门提供材料由相关部门向各区住建部门提供。

  个人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首期购房款缴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5)军人保障卡,士兵证、士官证或军官证(现役军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6)转业证、退伍证、退出现役登记表或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7)学历证书(大学毕业生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部门提供材料

  (1)市房产交易机构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询核实意见。

  (2)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名下住房套数查询核实意见。

  (3)公安部门出具居民户籍属性查询核实意见。

  (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退役军人查询核实意见。

  (5)卫生健康部门出具二孩、三孩家庭查询核实意见。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438933

  资金来源

  购房补助资金市区共担,由各区财政先行发放,市区财政根据补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补助资金按市区4:6分担。

  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购房补助后取消网签备案的,需先行退回购房补助资金后方可办理网签备案注销。

  (二)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对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助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对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补助的,由开发企业追回补助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房补助发放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发放购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住建函〔2022〕127号)按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通知由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州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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