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X 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疗报销比例
报销政策:
符合《廊坊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药品目录》规定的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乙类药品自付5%后、乙类诊疗项目(含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国家目录谈判准入药品的抗肿瘤西药个人先行自付20%后,抗肿瘤西药外的其余药品个人先行自付20%后,统归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线后,设定支付比例。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统筹区内该病种报销比例执行。其在居住地或工作驻地之外的统筹区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予报销。
(2).门诊特殊疾病人员经参保地(或统筹区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批准,需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检查、购药的,办理了外检外购手续后,其统筹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该病种统筹区内报销比例执行;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后,再按该病种统筹区内报销比例执行。未办理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