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做好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 2023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 90 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 90 天内参保缴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各市州结合实际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