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登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执行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90%和95%,个人分别自付10%和5%。
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100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8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统筹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60%;在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其送达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承担比例结算。
职工个人账户改革实施后,门诊待遇应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