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溪区哪些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花溪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区域。
二、花溪区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大气监测国控点:花溪区(花溪水厂)、桐木岭(花溪区高坡乡民族中学);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三、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处罚条款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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