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户
在沈取得《辽宁省居住证》即可落户。在我市取得《辽宁省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本人及近亲属可在我市落户。
二、居住证持有人在下列方面享有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权益: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二)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五)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六)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七)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
(八)申领创业、失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九)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十)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十一)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三、居住证持有人在下列方面享受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健康公共服务:
(一)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
(四)与其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接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
(六)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健康公共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