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荆州市沙市区二孩三孩生育补贴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沙发〔2024〕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措施的配套申领方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生育补贴
生育补贴按照居民自主申报的原则实施,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一)申报资格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沙市区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7月24日零时起生育政策内二孩、三孩的家庭;
2.新生儿父母需提供沙市区房产证明;
3.新生儿首次落户沙市区,新生儿父母至少一方为沙市区户籍,另一方可以为荆州市内户籍;
4. 申报对象以夫妻共同申报为原则,丧偶、离婚的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单独申报,需提供相关证明;
5.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6. 生育二孩、三孩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生育补贴;
7. 已在荆州市其他地区领取过二孩、三孩生育补贴的情形不予发放。
(二)补贴标准
生育二孩给予一次性补贴6000 元,生育三孩给予一次性补贴12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三)申请时限
2023年7月24日零时至2024年6月2日出生的新生儿家庭, 申报时限至2025年6月2日截止;2024年6月3日零时之后出生的新生儿家庭,在新生儿出生1年内申报。
申请对象向新生儿首次入户的户籍地所属社区(村) 自主申报,各镇、街道负责初审。该子女超过1周岁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不得要求补领。
(四)提交资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 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房产证明、全家户口簿、各孩次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银行卡号,卫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查看原件、 留存复印件一份,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
二、托育机构补贴
分为托位补贴和省级示范性机构托育补贴两类。
(一)托位补贴
1.补贴对象:依法登记并在荆州市沙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取得备案回执的区内托育机构和收托幼儿园。
2.补贴标准:根据实际入托情况,按每个托位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其中,全日托按春季、秋季学年(1-6月、7-12月)各500元计算,每个3岁以下婴幼儿在托时间不低于3 个月。入托数据按年度统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3.核算方式:每个3岁以下婴幼儿一年内核算一次。在托时间 3个月及以上,按补贴标准发放;在托时间超过30天、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可将各婴幼儿在托时间合并计算;在托时间不足30天的婴幼儿,不予发放。在托期间变更入托机构、入托类型的,不重复发放。
4. 申请时限: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上一年度的入托资料交所属社区(村),各镇、街道负责初审。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要求补领。2023年秋季学期入托资料的申报时限至2024年10月31日截止。
5.提交资料:入托情况台账、学费票据存根、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在托情况记录、卫健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查看原件、 留存复印件一份, 申领表一式三份。
(二)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补贴
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按照《湖北省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省级示范性机构创建工作方案》(鄂卫办通〔2022〕55 号)要求执行。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贴。
三、补贴申请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及资格审核
申请人将资料原件、复印件提交所属社区(村居)进行初步审核,由街道(镇)汇总后交沙市区卫生健康局终审确认补贴资格名单。
(二)发放补贴
各类补贴资格经审核确认后,生育补贴汇入申报家庭个人账户,托育补贴汇入托育机构预留账户。
(三)数据汇总
定期对申请补贴、资格审核、补贴发放等数据进行采集汇编, 每年进行一次数据建档保存,并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1.各托育机构、收托幼儿园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婴幼儿入托信息台账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2.各镇、街道应及时做好资料初审、数据汇总、信息上报和归档工作,确保工作流程规范、数据真实。
本实施细则与《中共荆州市沙市区委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生效时间同步实施。由荆州市沙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