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泗水公租房申请通知 泗水公租房条件

地方特产2024-05-10 13:32:31佚名

2024泗水公租房申请通知 泗水公租房条件

  关于2024年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告

  依据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济建房字〔2019〕23号)、《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22〕6号)、《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泗政发〔2022〕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4年我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及标准

  (一)申请人员范围

  1.在泗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城镇户籍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范围是:东到东外环、大宇水泥进场路一线,西到圣昭路,南到菏兖日铁路线,北到滨河南路。

  2.户籍在县域范围内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下岗或退休的正式职工。

  3.在泗水县域范围内工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

  本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户籍迁入以上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收费标准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县价格部门批复的公租房租赁价格,按年度交纳租金。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仅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满30周岁的未婚子女,且共同居住生活。

  离异、丧偶不带子女,年满30周岁未婚的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一)城市低保家庭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等政策。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泗水县域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4130元。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中低收入家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下岗或退休的正式职工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等政策。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泗水县域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4130元。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新就业人员应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周年,且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职工。

  3.申请人及其父母,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泗水县域内无私有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购置价格超过9万元(税前)的车辆,收入无要求。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四)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泗水县城区内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4130元。

  5.与泗水县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用工年龄)且在用人单位缴存社会保险一年(含)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2)处于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的。

  (3)正在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公房等享受住房优惠的政府性房产或已经通过改造建设获得住房安置的。

  (4)户籍在申请区域范围但在其他县、市有固定工作的。

  (5)按照规定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下列住房的面积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

  (1)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

  (2)已办理预(现)售备案登记的住房;

  (3)已签订征收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4)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基本材料:

  1.个人申请书、《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婚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结(离)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交单身承诺书。

  4.住房承诺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填写房产承诺书。

  5.机动车辆承诺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填写无机动车辆承诺书)和机动车辆查询证明。

  6.收入承诺书。(1)职工收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流水。(2)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3)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出具个人收入情况承诺书。(4)学生出具学生证或由其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7.残疾的请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8.租赁住房合同(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4)租赁期限;(5)房屋维修责任。

  9.退出住房保障承诺书。

  10.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单独提交的其他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证明、公积金证明。

  2.学历证明和就业派遣手续或公务员录(聘)用手续等(复印件经聘用单位盖章确认)。

  3.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还应单独提交的其他材料:

  1.人社部门正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2.在泗水县城区用人单位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

  (一)申请。自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或申请人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本通告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申请人所在镇(街道)或其业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负责核验证件原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5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认定书上签署核定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 5月17日前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联合县民政、公安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房产等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地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复审符合条件的,在泗水县人民政府网站住房保障栏目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五)联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联审小组进行审查。

  (六)登记。经联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作为保障对象进行登记,并加盖泗水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七)摇号。对已登记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发放公租房准租通知书,由公证处采取公开摇号或抓阄等方式确定配租顺序。

  (八)抓阄。县住建局对已发放准租通知书同时交纳租赁保证金的申请人,采取电脑摇号或抓阄等方式选房。

  (九)配租。抓到房源的家庭,与住建局签订《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抓阄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上房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在轮候期内,按照摇号顺序轮候递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五、动态管理

  为加强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做好不再符合保障资格对象的退出工作,对承租公租房的家庭除要求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其余按照本次通告的资格审查标准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本次通告条件的将取消公租房租赁资格。

  新就业人员承租公租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泗水县无私有住房,无购置价格超过9万元(税前)的车辆,收入无要求,其余按照本通告申请标准进行资格复核。

  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承租公租房的,除要求泗水县城区内无私有住房,其余按照本通告申请标准进行资格复核。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泉康小区、珍珠泉小区公租房经复审,清退出的房源优先向本通告发布前的租赁补贴在保家庭进行配租,保障顺序为: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及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根据残疾程度、年龄及家庭情况进行配租,优先配租低层房源,不参与摇号抓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不予实物配租)。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城区范围内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可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年龄超过70岁(含)以上的老人,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如申请家庭超过房源数量,实行轮候制度。

  七、有关要求

  1.申请人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申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而错过申报日期的由申请人负责,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向初审单位提交申请时,由初审单位验证应提交的证件原件,无异议的留复印件。

  3.本通告在新的通告发布前持续有效。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4.租赁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不可同时享受。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定期复核资产状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违反《泗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的,及时退出公租房。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济宁)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3745986 6598123

  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泗水县民政局

  泗水县公安局

  泗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关于2024年泗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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