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保年度内,在本市因急危重症抢救、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档及相应递增比例进⾏支付,不设封顶线。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
其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医优势病种等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
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因患白血病(含放化疗及⼲细胞移植)、先天性心脏病(含手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友病(包含各种常规治疗)、脑瘫(仅限于手术治疗)、先天性耳聋(仅限于人造耳窝植⼊术)六种疾病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付的医疗费用,不设立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