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于申报期内(每月11日至次月6日),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
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注意:2023年12月1日起,用人单位需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有关规定
1.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各险种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苏州市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如下: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4.每一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确定并公布。2024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