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申报时间
2024年6月1日-6月30日(费款所属期: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申报缴纳方式
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注意:
01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企业,也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02用人单位如为非企业(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暂免征收政策。
03南京市2024年残联年审已于3月1日开始,请安置残疾员工的用人单位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申报时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数据为准。未办理审核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04请您申报时务必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所填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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