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族成份,依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确认、登记、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凭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向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一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县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黑龙江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结婚证或父母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父母户口簿等材料申报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公民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民族成份更正登记:
(一)对于确属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成份错误的,可凭《户口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户籍材料更正民族成份。
(二)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的(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申报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三)父母已更正民族成份的,其子女可依照父母更正民族成份审批材料以逻辑关系错误申报更正民族成份。
材料齐全由公安派出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分、县(市)局,分、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公安派出所凭审批材料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