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解后的选择
所谓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仲裁和解是仲裁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一、仲裁和解的要点:
(一)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
(二)和解作为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案件的活动,需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和解的时间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之前。
二、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该条规定表明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作为可以选择,一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二是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该条规定了达成和解协议,后悔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办法。此时,申请仲裁方当事人可依据原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和解之后采取撤回仲裁申请的形式,就要承担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不履行和解协议,再次申请仲裁裁决的风险。
在此建议您,如果您选择在仲裁过程中进行和解,最好能够让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用以强制执行力作为后盾,来促进协议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