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签署新生儿入户业务“跨省通办”告知书,并填写新生儿入户申请表。
(二)材料核验
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全部扫描形成电子材料,通过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流转至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留《出生医学证明》未裁切的原件。核验不通过,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并结束业务办理。
(三)审核反馈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到流转信息后,应及时根据属地新生儿入户规定,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工作。对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入户办理,生成新生儿居民身份号码,将拟入户新生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未签名确认)和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办结确认书通过协同办理机制流转至受理地公安机关;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通过协同办理机制流转至受理地公安机关。
(四)申请人确认
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反馈的信息,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以下手续:对于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将新生儿《常住人口登记表》、办结确认书交申请人签名确认,将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副页联裁切留存当地,正页联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户口簿领取方式:“邮寄户口簿”,此时受理地公安机关须留存原居民户口簿;或选择:“自己或委托亲友来户籍地打印居民户口簿新生儿页”。对于不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告知书交申请人,退回未裁切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五)证簿出件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收到受理地公安机关流转来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办结确认书电子材料,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户口簿领取方式向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选择“邮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制作包含新生儿信息页在内的居民户口簿邮寄至申请人,邮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选择自己或委托亲友领取的,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您关于新生儿入户的申请事项已经办结,相关信息已经录入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后续您可以自己或委托亲友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打印居民户口簿新生儿页,如您急需用证,也可以在受理地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新生儿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