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实行时间
一、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金市建〔2022〕213)同时废止。市区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签订保障合同的,合同期内按原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附则
(一)释义
1.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市区范围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居民视同城镇居民。
2.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3.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医护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市区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4.申请保障对象曾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及配偶除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其本人不纳入保障人口。
5.优抚优先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以及三级(含)以上残疾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年满70周岁的优先对象。
6.家庭货币资产是指保障对象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及债券等。
7.本实施细则中所有出现限制数字的均包含其本数。
(二)补充说明
1.在浙江省外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登记车辆的,自核查发现或申报后次月进行整改。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生的,参照本条执行。
2.与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接的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批量核查功能开通前,市住保中心可将“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核查结果报市核对中心确认后,作为年度核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