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泉州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地方特产2023-12-22 00:22:05佚名

泉州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泉州2020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泉州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上下限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1060元,下限4212元。

  二、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4212元。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缴费比例和缴费年限

  1.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每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执行,缴费比例为9.5%。参保申请当月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当月生效,申请次月缴费的医疗保险关系次月生效。

  2.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医保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3.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以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保费,由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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