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政策
①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
②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规定。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注意
①原则上在备案生效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备案变更。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参保险种等发生变化的,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
②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转至备案地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在我市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10%。
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注意
①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在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有效期满后出院的,超期时间视为备案有效期内。
②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③住院就医结算时,支付比例在我市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下降20%,起付标准上浮50%。
四、异地转诊、急诊抢救人员注意
住院就医结算时,支付比例在我市住院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下降10%。
五、其他注意事项
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住院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