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贴
1.享受条件
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⑵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⑶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计发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男参保人员,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
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445元;
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顺产的,4050元;
难产的,4250元;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480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3.结付办法
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后,男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配偶未就业、未参保的诚信承诺书,生育状况证明或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及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及明细清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
4.注意事项
⑴男参保人员配偶的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除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不享受其他生育待遇。
⑵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已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上述一次性生育补贴。
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