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地方特产2024-05-09 14:10:37未知

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报废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自治区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在当地登记上牌,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二)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可申请12000元/辆补贴;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2.0L(含)排放标准以下燃油乘用车可申请9000元/辆补贴。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三、补贴条件

  本次报废更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二)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旧车报废后,需在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注销证明》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

  (三)个人消费者新购车辆,需在自治区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在自治区各盟市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并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五)享受此方案规定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新购车辆,不再享受自治区范围内其他汽车置换、新车购置等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

  四、申请资金补贴程序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进行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更新车主需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2.申请人本人持有的银行借记卡卡号、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以上提供材料均需为同一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号,或者银行账号未经实名认证;

  2.未按照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3.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交车时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时间不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二)审核

  以旧换新补贴,由各盟市商务、公安、税务、工信部门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并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机动车注销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新车交易发票信息;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

  3.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4.补贴资金拨付前,新购车辆产权已不在申请人名下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5.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修改,在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完成修改或上传补充资料。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政策实施期间,中央、自治区和盟市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补贴资金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的剩余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商务厅提供的各盟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和2024年度各盟市汽车报废更新的目标数量等情况,向各盟市预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补贴资金。

  (二)各盟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盟市商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和2024年度汽车报废更新的目标数量等情况,将中央、自治区和盟市安排的补贴资金预拨给盟市商务部门。盟市商务部门每20个工作日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盟市商务部门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本地财政部门,同时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具体拨付办法由盟市商务、财政部门共同议定。

  (三)政策实施期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汽车报废更新数量和资金发放等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按照国家资金拨付及清算要求报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审核。

  六、监督管理

  各盟市商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旧车报废和新车购买、补贴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进行配合,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各盟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各盟市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盟市有关部门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本方案自2024年4月24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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