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 | 基准价 (元/平方米·月) | 浮动幅度 |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五级 | 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分别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进行核准和备案。 | ||
四级 | 1.90 | 1.25 | ±15% |
三级 | 1.35 | 0.85 | ±15% |
二级 | 0.95 | 0.60 | ±15% |
一级 | —— | 0.40 | ±15% |
注:集中供热水、供暖气以及业主专有部分空气调节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其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费不包含在上述标准中。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产权面积计算。未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含分摊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含分摊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另有约定的除外。除物业服务机构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来源,http://www.djy.gov.cn/gkml/djysfzhggj/qtwj/16132197524105093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