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辽宁沈阳高温补贴适用哪些企业?
答:《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高温津贴发放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一、发放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发放标准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三)对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三、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