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申请家庭,应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保障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所购置的机动车辆,且购买价格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货币化存款标准的车辆除外)、船舶和40马力以上农机具;
(四)申请家庭只有一处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标准2倍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农村居民申请家庭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除外);
(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阅读: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拟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拟确认同意的申请,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同意并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确认意见。